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及名称变动,由代表大会决定。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4月29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