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修改

为保障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和《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