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市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报告、市财政预算调整报告、市本级上一年度财政决算进行初步审查。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