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体育、民族宗教、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