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核心的国家级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相关的专门性规划和专项规划相衔接。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