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研究、教学、收藏、展示、传承、捐赠、志愿服务以及开发文化旅游产品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