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分类保护的原则,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