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或者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由州、县(市)文化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