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自治州、县(市)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