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名义开展活动的,由自治州、县(市)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