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四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交流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