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统筹协调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联合保护措施;
(二)联合推进重要项目实施;
(三)协调解决突出问题;
(四)指导、督促、检查相关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检查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
(五)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重要事项。
部门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自治州、县(市)文化主管部门承担。
建立民族文化生态保护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