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集中,传统文化形式和内涵完整、自然生态环境较好的村镇、街区或者其他特定区域,可以设立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

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按照程序逐级申报,报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进行管理和整体性保护。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级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设定标准和程序。

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进行保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