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发展第二十五条有效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原真形式和文化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责任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