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发展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宣传周、民族节庆和民间习俗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展示。公共文化机构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知识普及和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每年6月的第二周为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周。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