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发展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县(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本行政区域旅游形象宣传内容,促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支持、指导传承基地和代表性传承人、保护责任单位参与开发文化旅游、乡村旅游项目,鼓励、引导旅游经营者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旅游项目。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