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发展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划用地、场所建设、标识标牌设置、宣传推介、市场准入、产品营销、金融信贷、技术改造、电子商务、品牌创建、人才培养、知识产权保护、财政扶持等方面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