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发展第二十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收藏、展示、研究和传承等设施场所建设纳入本级公共文化发展专项规划。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街区型、庭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传习馆(所)以及非遗馆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项目。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