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自治州、县(市)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活动。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