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及代表性传承人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州、县(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评估制度,并组织对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评估。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