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及代表性传承人第十六条有效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艺术创作与生产、展示、表演、学术研究等活动;(二)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三)依法取得传承、传播或者其他活动相应的报酬;(四)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