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及代表性传承人第十五条有效自治州、县(市)文化主管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不直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的人员,不得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