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及代表性传承人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库,制定评审办法。自治州、县(市)文化主管部门对拟列入本级或者拟推荐为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评审后公示,公示期为20日。公示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牌。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