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及代表性传承人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明确保护责任单位。自治州、县(市)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名录中的项目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条件以及认定程序,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