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市用水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保证水表的计量准确,用户如发现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供水单位;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因城市供水单位未及时维修、更换造成水表计量数据增加或者无法计算用水量的,由城市供水单位负担有关水费。因故不能按表计量用水量的,按照下列规定收取水费:(一)水表自然损坏的,按照用户前三个月的平均用水量收费;(二)因特殊原因无法安装水表的,供水用水双方按照约定收费。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