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市用水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禁止下列违法用水行为:(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取水;(二)擅自改变用水性质;(三)转供水;(四)非消防需要擅自启用消火栓取水;(五)采取改装、更换、绕过、干扰、破坏水表,拆卸水表表封、表锁、对磁卡水表非法充值等方式违法取水;(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用水行为。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