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市用水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用户应当按照水表计量的用水量按时交纳水费,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按期查验水表,收取水费。未按期交纳水费的用户,由城市供水单位向其发出水费催交通知。用户在接到水费催交通知后在合同约定日期内,无正当理由仍未交纳水费的,城市供水单位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后,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其停止供水。用户交纳水费和违约金后,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水。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