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用户应当按照水表计量的用水量按时交纳水费,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按期查验水表,收取水费。
未按期交纳水费的用户,由城市供水单位向其发出水费催交通知。用户在接到水费催交通知后在合同约定日期内,无正当理由仍未交纳水费的,城市供水单位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后,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其停止供水。
用户交纳水费和违约金后,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水。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