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供水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城市供水发生水质污染,可能危及人身健康时,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关停城市供水设施,并向城市供水、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消除污染源,城市供水设施管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对城市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具有水质检测资质的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