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城市供水发生水质污染,可能危及人身健康时,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关停城市供水设施,并向城市供水、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消除污染源,城市供水设施管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对城市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具有水质检测资质的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