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供水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城市供水业务。特许经营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