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和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或者干扰抢修工作。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