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不间断供水。城市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城市供水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同时通知用户。

城市供水单位按照计划更换设备或者检修,确需暂停供水或者降低供水压力的,应当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将停水时间、范围和恢复供水时间,通过媒体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户;因突发自然灾害或者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单位抢修、更换或者检修供水设施,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水;二十四小时内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