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和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实施。改装、拆除或者迁移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