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和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设置下列安全保护区:(一)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五米以内;(二)输水隧洞两侧各五十米以内;(三)水源供电架空线路垂直投影五米以内;(四)水源供电地下电缆两侧一点五米以内;(五)净配水厂、高位水池墙外三十米以内;(六)供水泵站外围三十米以内。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在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设立明显标志。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