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设置下列安全保护区:

(一)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五米以内;

(二)输水隧洞两侧各五十米以内;

(三)水源供电架空线路垂直投影五米以内;

(四)水源供电地下电缆两侧一点五米以内;

(五)净配水厂、高位水池墙外三十米以内;

(六)供水泵站外围三十米以内。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在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设立明显标志。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