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供水设施包括城市供水水库、井室(含井盖)、渗渠、净配水厂、引水渠道、输配水管道、加压泵站、阀门、计量器具、消火栓及其附属设施等。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