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城市公共供水能力能够满足需要的,除法律、法规允许的地下取水工程之外,禁止新建、改建、扩建自备水源。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