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二十条有效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城市公共供水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