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十九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或者供水设施,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前,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具有水质检测资质的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