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从事城市供水工程施工、监理、质量监管等活动,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