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

从事城市供水工程施工、监理、质量监管等活动,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