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五章 消防组织第六十一条有效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五)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