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五章 消防组织第六十二条有效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公共建筑和地下公共建筑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根据需要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城中村、旧工业区等重点区域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适合自身需要的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承担管理区域内的火灾扑救工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