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宣传教育第五十三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单位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国家和广东省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宣传教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