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单位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国家和广东省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宣传教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