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认知特点,开展下列消防教育工作:

(一)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教育课程体系;

(二)在开学初、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开展专题消防教育;

(三)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宣传开放站参观体验;

(五)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六)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知识教育,定期开展应急疏散演练。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采取适合幼儿特点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指导,每年安排工作人员为全市中小学讲授至少一节消防安全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