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城中村既有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制定相应的具体消防技术规范。

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城中村、旧工业区、老城区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改造公共消防设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城中村、旧工业区、老城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管理和维护。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