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八条有效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应当符合城市发展需要,需要配置、增建、改建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影响公共安全需要搬迁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