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七条有效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就下列消防安全事项向社会作出承诺,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开:(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畅通;(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三)经营场所内的装修装饰材料按照消防技术标准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四)发生火灾时有专门工作人员组织、引导人员疏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