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安机关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

(二)协助维护消防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