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负责辖区消防工作,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具体机构和人员,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二)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消防工作有关规定开展辖区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定期对辖区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区人民政府,并告知区消防救援机构;

(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协助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管理、培训消防志愿者和其他公益力量;

(四)根据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

(五)根据市、区消防工作部署,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和日常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六)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组织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七)指导居民委员会做好消防相关工作;

(八)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九)市、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街道办事处对辖区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可以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