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五条已废止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依法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一)买卖、拍卖;(二)继承、赠与、交换;(三)抵债;(四)以房地产合资合作、作价入股;(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解散、分立、收购或者兼并等改变房屋所有权归属;(六)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者仲裁机构裁决、调解等改变房屋所有权归属。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